- A+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归入扩充增值税抵扣规模试点的纳税人,【财税知识】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设备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008]70号文件要求分析,纳税人增值税财税试点或者范围规定文件,下面是【财税知识】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设备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08]170号文件要求,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归入扩充增值税抵扣规模试点的纳税人,销售本人运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甚至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要求,普通纳税人销售本人运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与财税[2009]9号文件等要求,实用按繁难方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新规的,应开具一般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公用发票。
财税[2014]57号文件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与第(三)项中“根据4%征企业资质代办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重新调配为“根据繁难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而,自2014年7月1日起,普通纳税人销售本人运用过的,在本地方扩充增值税抵扣规模以前购进甚至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繁难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一般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公用发票。
自2014年7月1日起,普通纳税人销售运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该固定资产时是小范围纳税人,没能抵扣过出项税额的,当前销售也应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9]9号文件要求,小范围纳税人(除别的个人外,下同)销售本人运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本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络机构删除(机构买卖网,机构转让、收购机构、资质转让、股权转让代办平台)
- 我的微信
- 这是我的微信扫一扫
-
- 我的微信公众号
- 我的微信公众号扫一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