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间转让股权」一外资公司股权转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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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民视诉张*昌、**公司股权纠纷案起源于中华人民共与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二00三年第一期(总第81期)

原告:谢-民视,男,52岁,美利坚合众国公民。

住址: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

被告:张*昌,男,53岁,美利坚合众国公民。

住址: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

被告:**金刚铸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与国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谢-民视因和被告张*昌、**金刚铸造有限公司(之下简称**公司)产生股权转让纠纷,向中华人民共与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诉讼讼。

原告谢-民视诉称:原告和被告张*昌原为大学同窗,张*昌提出将其在被告**公司中的20%股份转让给原告。基于对老同窗的信赖,原告按张*昌提出的价钱,先后向**公司汇入40万美元,以投资人身份被列名为**公司的副董事长,但始终未参加**公司的运营管理。1999年9月原告应邀临时管理公司时,才发现张*昌并未按合同、章程的商定,将其允诺投入的211万美元现汇及价值89万美元的生产设施注入**公司,而是将原告投入的经济当作他个人出资进行验资,同时在运营管理一段时间以及违规操纵及损害别的股东权利的情景。

为此,原告向张*昌规定退出**公司,由张*昌按原价收购其出让给原告的20%股权。张*昌示意批准,并和原告达成协定,草拟了《股权让度协定书》,但外行将签约时,因张*昌变更付款资格,致签约未成。双方又落实以**公司董事会决定案的模式替代股权转让合同。2000年3月13日,**公司董事会作出A、B两个决定案(之下简称“3·13决定”),批准原告将**公司20%股权以40万美元的价钱转让给张*昌;批准在决定签订后两日内,将公司购置的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之房产作价421145元RMB过户给原告,并且将金沙江路69号底层店面发售款中的150万元RMB先支付给原告,余款由**公司向原告出具远期银行汇票每月支付一次;若有任何一期透支或被退票,原告有权主张全副未到规定时间债权。

因为张*昌理论是**公司的全额投资人,因而张*昌对原告的付款行为,即为**公司向原告的付款行为。董事会决定作出后,原告即分开**公司,张*昌也已经向员工发表了原告退股的报。而张*昌并未将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之房产过户给原告,**公司也未向原告出具远期银行票据支付余款。原告以为,股权转让协定签署后,虽未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办事程序,但已经是按照法律创立的合同,具备法律束缚力。如今张*昌与**公司未按协定向原告支付相对的股权转让款,已形成守约。为保护己身符合法律权利,故提诉讼讼,请求判令张*昌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40万美元或按1:8.279的比例折算的RMB3311600元;判令**公司连带清偿张*昌的这一债务。

原告谢-民视呈交了之下证据:

1.**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以证实**公司的原始股东状况;

2.谢-民视支付投资款的汇款凭证及股东变更后的同意证件、营业执照,以证实谢-民视的投资现象。这些证据还证实,至2000年6月,**公司实到注册经济是50万美元。

3.谢-民视于1999年10月17日向张*昌发出的质疑函,以证实谢-民视退股缘由。

4.张*昌于1999年10月22日给谢-民视的回函。

5.《股权让度协定书》草案还有谢-民视和张*昌与**公司为股权让度事项的往来传真,以证实退股有充分商谈的流程。

6.**公司于2000年3月13日作出的董事会A、B决定,议定谢-民视将持有的**公司20%股份作价40万美元转让给张*昌。被告张*昌辩称:被告**公司是自己和案外人**立新实业有限公司(之下简称**公司)都有设立的中外配合做事企业。原告谢-民视为了参股,共向**公司汇入经济392908.64美元,不是40万美元。谢-民视的经济是汇入**公司,而**公司不是自己的私人企业。谢-民视将自己列为本案被告,没能现实按照。**公司确于2000年3月13日作出董事会决定,整体董事批准由自己承购谢-民视的20%股权。

按照《中外配合做事运营企业法》的要求,公司股权的变更,光有董事会决定是不行的,必需经过审查批准机关的同意与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这次董事会还决定,将属于**公司的两处房产作价给谢-民视支付股权转让款。此举如付诸执行,就会形成配合做事公司的注册资本减轻,这有悖法律要求。董事会尽管决定谢-民视把价值RMB300万元之上的股权转让给自己,但由董事会决定的形式转让,不合法的规定。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要求,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当然采取书面形式。决定后,谢-民视没能和自己订立过转让的书面合同。基于之上理由,谢-民视如今按照**公司2000年3月13日的董事会决定主张支付股权转让款,是不合法的,其起诉请求不当然支助。

被告张*昌呈交的证据是:

1.**公司承受谢-民视投资的进账凭证,其上记录谢-民视的投资合计392908.64美元。被告**公司辩称:本案是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和本公司没能关联。审理中,原告谢-民视以被告张*昌、**公司成心不到政府部门申请股权变更办事程序、人为制作起诉阻碍为由,加大一项起诉请求为:判令张*昌与**公司到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因股东、股权变动所导致的所有法律办事程序。原告谢-民视还补充呈交了之下证据:7.张*昌发给女儿的传真,告知谢-民视已转股的现实。8.谢-民视别离于2000年11月18日、12月18日所发督促张*昌与**公司申请转股办事程序的函。9.谢-民视于2001年1月18日致张*昌与**公司的函,规定张*昌与**公司不得将金沙江路69号店面房屋等财富转移。10.上海市嘉定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于2000年7月21日开出的证实,内容称:**公司自2000年3月13日日后,未向其提出过变更同意证件原有事宜的规定。对准原告谢-民视加大的起诉请求,被告张*昌与**公司问难称:因为金沙江踣69号底层房屋的发售事项未能如约成交,也因为谢-民视已经规定政府职能部门中止申请**公司的股权变更办事程序,所以**公司没办法办妥股权变更办事程序,并非迁延不办。2000年12月5日,在谢-民视借故拒绝加入的现象下,**公司举行了一次董事会,作出了“对于2000年3月13日之A、B决定终止实施”的决定(之下简称“12.5决定”)。

因而,谢-民视退股的现实前提已不有了,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起诉请求不可以创立。**公司不会再因谢-民视而去申请股权变更办事程序,谢-民视加大的起诉请求也不可以支助。况且谢-民视加大的起诉请求和起初的起诉请求是两个法律关系,当然分案诉讼、分案审理。被告张*昌与**公司补充呈交了之下证据:

2.**同仁律师事务所朱*进、杨*兴律师于2000年5月12日致“上海市嘉定区对外经济贸易办公室”的函,内容为:谢-民视诉张*昌对于**公司的配合做事企业纠纷一案,已经由国内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立案。其二人受谢-民视委托,规定“上海市嘉定区对外经济贸易办公室”对张*昌的任何增减资本还有其它变更公司事宜行为按照法律不予申请,待案件完结后再行解决。

3.**公司2000年12月5日的董事会决定,内容为:决议终止实施“3.13决定”。

4.**佳瑞会计师事务一切限公司2000年10月23日的验资报告。该报告确认至2000年4月1日,**公司已收到股东投入的资本为861398.64美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双方当时人呈交的证据进行综合评判,确认本案现实如下:1997年4月,被告张*昌和案外人**公司签署《中美配合做事运营**金刚铸造有限公司合同》,商定配合做事设立被告**公司,配合做事各方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间供给完配合做事资格。同年5月29日,**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创立,并于6月10日取得营业执照。1997年7月日后,原告谢-民视投资,变为**公司的股东。后双方因**公司的经济还有运营等困惑产生矛盾,谢-民视规定退股。有谢-民视、张*昌还有案外人**公司列席的**公司董事会作出“3·13决定”,批准由张*昌承购谢-民视的20%股权。对于被告**公司的经济。原告谢-民视以营业执照的记录,以为只要50万美元;被告张*昌对营业执照的记录虽无异议,但以己方呈交的证据4,主张至2000年4月1日,**公司的经济是861398.64美元。经济是法人行为才能的财富根底,也是社会各界确认法人行为才能的一项依据,当然公示于众。对企业法人经济的认定,只可以以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有作用的记录为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尚未对企业法人的注册经济进行变化登记前,当然认定**公司到位的注册经济是50万美元。对于原告谢-民视向被告**公司的投资金额。被告张*昌以进账凭证为据,主张是392908.64美元;谢-民视诉讼时主张其投资是40万元,在审理中以为或许因银行扣除办事程序费之故,而使投资款缺乏此数,对张*昌的主张不再示意异议。“3.13决定”议定的是谢-民视将其持有的**公司20%股权作价40万美元转让给张*昌,不是**公司退还谢-民视的投资款,因而认定谢-民视原向**公司的投资金额,和本案的解决没能间接关系。但因为双方当时人有了争议,因而当然确认谢-民视向**公司的投资金额为392908.64美元。对于“12.5决定”。原告谢-民视对“12.5决定”自身的切实性不持异议,但对该决定的符合法律性持有异议。因而,当然确认“12.5决定”这一现实有了。对于被告张*昌与**公司是否到政府审查批准机关申报过股权变更。原告谢-民视以己方呈交的证据11,主张张*昌与**公司从未向政府审查批准机关申报;张*昌与**公司则以已方的证据3,主张申报过,只是因为谢-民视委托的律师向政府审查批准机关发函阻扰,才未办成。是否申报和申报后是否办成,是两个不一样的法律现实。张*昌与**公司的证据3,尽管能证实谢-民视委托的律师曾经发函规定中止申请,但不可以证实张*昌与**公司确有申报过。除此以外,张*昌与**公司没能呈交任何向政府审查批准机关递交过的股权变更申报资料。谢-民视呈交的证据11,却能证实**公司没能向政府审查批准机关申报过股权变更办事程序,当然确认此为本案现实。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为:《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要求:“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合同、中外配合做事运营企业合同、中外配合做事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实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本案是在履行中外配合做事合同流程中产生的股权转让纠纷,按照这一要求,当然实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审理。原告谢-民视为退出被告**公司的配合做事运营事项,和被告张*昌还有案外人**公司达成了“3·13决定”。该决定岂但议定了**公司股东间转让股权的方案,还对受让方怎么向出让方支付转让款等困惑作出要求。“3·13决定”具备董事会决定与股权转让合同的双重属性,谢-民视和张*昌在“3·13决定”上签字时,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即已创立。仅就合同的效能来讲,该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当时人的切实意思示意,且该意思示意合法,当然认定具备法律效能。张*昌后来尽管又和**公司达成了“12·5决定”,欲以此决定否决“3·13决定”中的股权转让合同,但因为股权转让合同中的另一方当时人谢-民视未参加“12·5决定”的议定,因而“12·5决定”不可以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外配合做事运营企业法》第十条要求:“中外配合做事者的一方转让其在配合做事企业合同中的全副或是一些权力、义务的,必需经他方批准,并报审批机关同意。”原告谢-民视虽和被告张*昌达成了股权转让合同,同时该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得到被告**公司董事会的批准,但按照法律还应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因为**公司未按“3·13决定”申报股权变更办事程序,致股权至今不可以转让,股权转让合同未能产生当时人预期的法律成果。《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起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这里面一一些现实已经明白,能够就该一些后行裁决。”原告谢-民视的原起诉请求是判令被告张*昌支付股权转让款,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必需以股权转让行为得到审批机关的同意为前提。鉴于谢-民视和张*昌之间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现实已查清,谢-民视也已提出对于判令张*昌与被告**公司申请股权转让办事程序的起诉请求,按照法律可对谢-民视加大的这一起诉请求后行裁决。至于谢-民视对于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起诉请求,待后行裁决失效后视审批机关的审查批准结论再行解决。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4日裁决:被告张*昌、被告**公司应于本裁决失效之日起10日内,就原告谢-民视和张*昌之间的股权转让事项,至审查批准机关申请有关股权变更办事程序。后行裁决后,双方当时人均未上诉,一审讯决失效。被告张*昌与被告**公司在裁决失效后,到审查批准机关申报了股权变更。审查批准机关也已经根据申报,将**公司的投资者变更为张*昌与案外人**公司。后行裁决实施结束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公开开庭,对双方当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款支付事项进行审理。原告谢-民视诉称:被告张*昌和被告**公司已经根据失效裁决的要求,履行了股权变更登记办事程序。为此,张*昌与**公司当然向原告支付商定的股权转让款40万美元。鉴于“3·13决定”作出时,**公司正处在运营难点中,因而事先商定由**公司出卖有关房屋后支付股权转让款。现该协定签署已近两年,**公司的运营状况好转,故规定张*昌与**公司即时付款。被告张*昌辩称:“3·13决定”作出的根底,就在于以售房款折抵股权转让款。因为有关房屋的销售理论是由原告谢-民视操纵的,房屋未能售出,其责任在于谢-民视,故不一样意立刻以现金模式给谢-民视付款。另,谢-民视的退股给**公司的运营形成挺大压力,谢-民视当然分担因而给**公司形成的盈余。被告**公司辩称:原告谢-民视的退股行为确有给本公司的运营带来损失,批准被告张*昌的意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3·13决定”分A、B两一些。决定A议定:被告**公司还有整体董事批准将上海市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之房产(包含全副内装修)作价RMB421145元过户给原告谢-民视,公司或董事会成员应配合谢-民视申请房产过户办事程序,于决定签订两日内将有关办事程序交谢-民视;董事会批准将上海市金沙江路69号底层店面房以总价RMB2706545元、首付95%的资格发售,卖房首期款中的RMB150万元支付给谢-民视,余款付给张*昌;房产作价及发售款,算作张*昌支付的一些股权转让款,其余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由决定B重新调配。决定B议定:谢-民视持有的**公司20%股权作价美元40万元或RMB3311600元。按照决定A,张*昌以房产作价及发售款理论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为RMB1921145元,这里面的店面发售款RMB150万元谢-民视在取得后的两日内,当然给**公司借款者民币27万元作融资支援,限定时间为两个月,此27万元由**公司或张*昌分两个月归还;张*昌将在美国KINGSTONFOUNDRY&MACHINGINC公司的全副股权以美元2.6万元折合RMB215245元发售给谢-民视,张*昌持有的该公司全副股票当然向谢-民视交付,此款也折抵股权转让款;金沙江路69号底层店面因而次发售而发生的面积损失计RMB114239元,由谢-民视累赘,在股权转让款中扣除;同时该店面因发售而发生的增值利润RMB195295元,归**公司或张*昌处罚;数者相抵后,张*昌还应支付的股权转让尾款RMB1060971元,从协定订立后第三个月起分十二个月付清。上述现实,双方当时人没能异议,应予确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为:《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要求:“债是根据合同的商定或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在当时人之间发生的特定的权力与义务关系。享有权力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规定债务人根据合同的商定或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行义务。”“3·13决定”是被告**公司的董事会为原告谢-民视和被告张*昌之间的股权转让事项达成的协定,各方当时人均应恪守。按照“3·13决定”,被告**公司愿以其一切的房屋抵顶被告张*昌欠原告谢-民视的股权转让款,属于债的参加。**公司在本案中承当有限责任,即仅在可使用的抵债的房屋规模内承当债务清偿责任。对于作价抵债的房屋,被告**公司当然按商定的价钱过户给原告谢-民视抵债。对于商定以肯定的价钱发售后抵债的房屋,因为该房屋至今没能卖出,同时如今也没能买家能凑巧以“3·13决定”中设定的价钱购置此房,因而决定中对该房屋商定的解决模式已没有得到履行根底。在不危及**公司别的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下,对该房屋可通过双方当时人再次作价或是由**公司本人发售后还债的模式履行。**公司发售此房后可使用的还债的价款,假如缺乏原商定的还贷款金额,差额一些由被告张*昌补付,和**公司无关。债务人当然无资格给债权人还债。在各方当时人议定怎么支付被告张*昌欠原告谢-民视股权转让款一事的“3·13决定”中,对于谢-民视当然借款给**公司作融资支援的条款,显然是债务人利用还债为资格,违反债权人的切实意思达成的,不满足合同应为当时人切实意思示意的法律要求,是没效果的条款。“3·13决定”中,对于被告张*昌将美国KINGSTONFOUNDRY&MACHINGINC公司的全副股权作价折抵给原告谢-民视一事,张*昌没能举证证实其已将有关股票交付给谢-民视,而且此举波及到境外公司的股票转让程序,故本案对此不予解决,由谢-民视和张*昌另行处理。综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31日裁决:一、被告张*昌应予本裁决失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谢-民视支付股权转让款40万美元或RMB331160元。二、关于被告张*昌在前款中的债务,被告**公司应以各方商定的财富(上海市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上海市金沙江路69号底层店面房)为限承当连带清偿责任。详细履行模式为:(一)被告**公司将上海市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之房产过户给原告谢-民视,该房屋作价RMB421145元。(二)被告**公司发售上海市金沙江路69号底层店面房,以所得款项偿付被告张*昌在本裁决第一款中的债务。三、对原告谢-民视的其余起诉请求不予支助。案件受理费RMB26568元,财富顾全办理费RMB19520元,合计RMB46080元,由被告张*昌累赘。宣判后,双方当时人没能上诉,一审讯决产生法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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