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转让后」一人有限公司转让后投资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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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人有限公司转让后投资人的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后,依据法律要求公司转让后的权力和义务由投资人承当,假如双方有商定的,按商定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分立、兼并或是有别的重要事宜变更,当然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公开宣告。

企业法人分立、兼并,它的权力与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与承当。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资格

一)股东满足法定人数。股东人数需要50人之下,包含参加公司设立的原始股东,也包含公司设立后因为资本加大、股权变化、公司兼并等到起因新加大的股东。

(二)股东出资到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资本是公司行动运营流动的物质资格,也是公司对外承当承当债务责任的保障。公司资本由股东出资形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RMB3万元,这里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RMB十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超过3万元的,从其要求。

(三)股东都有确立公司章程。包含三层含意:一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需有公司章程,没能公司章程者,不得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公司章程所记录的事宜可分为必备事宜与恣意事宜,前者由予以要求,后者由公司自行决议是否记录的事宜;三是新设立的公司由参加设立的各个股东都有确立,要表现整体股东的都有意志。

(四)有公司名字,建设满足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组织公司。公司名字一则是辨认不一样企业的标记,二则 有好处于对公司的行政管理,因而必不可少。公司的运转是由公司的内部组织公司来进行的,没能相对的组织公司,公司就没办法行动正常的生产运营流动。

(五)有公司住所。没能住所的公司,不得设立。公司以其重点办事公司地点为住所。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当连带责任的情景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当有限责任,公司则以其全副财富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在详细案件中,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公司股东需有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与股东有限责任、回避债务、严重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然在每一会计年度完毕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可以证实公司财富独立于股东本人的财富的,当然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答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的认定,并不因而而有别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仍需思考股东是否有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与股东有限责任、回避债务、严重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概言之,《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更多是从技术层面与举证责任匹配方面设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某些特定的义务。

假如读者须法律方面的帮忙,欢迎到进行法律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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