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专利技术」公司转让后企业所得税应该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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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利技术」公司转让后企业所得税应该怎么划分困惑

我公司是一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4月创立,注册资本:5470万,这里面货币投资1650万,实物投资3820万。原投资方为一所2001年12月31日创立的公司,在2008年9月转让全副股权给一所2004年创立的公司。请问所得税应该在国税交纳还是在地税?(我公司参照财税[2006]1号文第一条没办法正确判别)

解答

怎么划分重点看你公司是否满足财税[2006]1号文要求的新办企业认定规范。

按照《财政部我国税务总局对于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新规的新办企业认定规范的通知》(财税[2006]第1号)要求:

“一、享用企业所得税活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规范

1.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还有相关要求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新注册创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利性出资人(股东或别的权利投资方)理论出资中稳固存款、无形存款等非货币性存款的加起来计算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经济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越25%。

这里面,新办企业的注册经济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存款包含建筑物、机器、设施等稳固存款,还有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存款。新办企业的权利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存款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估计的,以估计后的价值算作出经济额;未经估计的,由纳税人供给同类存款或相似存款当天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钱,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按照《我国税务总局对于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规范实施口径等困惑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第103号)要求:

“二、《通知》公开发表之日起,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的企业,不满足新办企业认定规范的,根据企业注册资本中权利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含货币投资与非货币投资,下同)落实征管规模归属。即:申请了设立登记但不满足新办企业规范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我国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超过地区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地点我国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地点的地区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我国税务局征管的企业与地区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地点的地区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利性投资者全副是自然人的,由企业地点的地区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按照上述要求,贵公司2008年4月创立,注册资本:5470万,这里面货币投资1650万,实物投资3820万。其非货币性存款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经济的比例已超越25%,因而,不满足新办企业认定规范,应根据企业注册资本中权利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含货币投资与非货币投资,下同)落实征管规模归属。即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我国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超过地区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地点我国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地点的地区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我国税务局征管的企业与地区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地点的地区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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